司法鉴定协议书,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法医学工作者素质参差不齐是目前司法鉴定的问题所在,我国独特的法医学教育发展史是法医学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很多法医没有经过系统化的法医专业教育,同时由于基层法医工作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至今仍有不少法医系由临床医生经过短期法医学培训即转而从事法医工作,更有非专业人员滥竽充数现象,部分地区部分法医甚至连医学背景都没有。这种没有接受过法医学专业的系统和正规教育的法医从业者,大多缺少法医学的专业理念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而我国的法医学教育模式与国外的差异又决定了学生们相较国外的培养模式下必然有相当的差距,如缺乏实践经验直接上岗执业。专业素养的不足为工作的失误埋下不可忽视的隐患,近来的许多社会矛盾皆以法医工作者的不慎或失误为导火线。
正如同的法制制度分为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一样,相应地法医鉴定也正在逐步走向司法鉴定、立法鉴定、行政鉴定三大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