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人身伤害法医鉴定程序:
1.新疆司法鉴定机构中主要接受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对由县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需经县级公安机关鉴定的,须经县公安机关法医初步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由办案单位进行委托鉴定,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鉴定。
3.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委托新疆司法鉴定机构之前,应准备足够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审核。个案中的受伤者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及其他鉴定资料。
4.法医应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要求补充鉴定材料,并有确定鉴定时间的义务。委托人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司法鉴定工作。
5.对业务能力严重限制的被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可前往被鉴定人所在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没有充分理由.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并解答新问题时,这时新疆司法鉴定机构提示其实办案单位可委托原作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办理期限:由被鉴定人受伤后至案件审理判决.调解结束前。需到医疗终了才能确认的,要到医疗终了再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医疗终结的不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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