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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医鉴定申请流程。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申请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委托由其行业规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由律师事务所进行。
2.接受。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审查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并作出下列决定: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据》,自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四)委托函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3.初步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同一鉴定事项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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