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新疆交通事故鉴定中学你的小编为您分享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原则,都是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相信对您一定很有帮助,快来看看吧!
(一)客观评价原则;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中对于残疾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基础,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伤害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
(二)比较评价原则。如遇《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外的伤残程度,可根据伤残实际情况,对照标准中是很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同一性质的残疾,不得用标准条文两次以上或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估。
(三)分别评价原则。
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新疆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提示应当在鉴定结论中注明各处伤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估》(GB186672002)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新疆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也是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和肩胛带伤残的评估提供了依据。本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估,而是根据受伤部位对残疾等级进行评估,然后根据多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算残疾人的实际伤残赔偿金额。
(四) 排除原伤原则。当新疆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的伤害和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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