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流动。交通事故常见的鉴定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车辆类鉴定、道路鉴定、事故成因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等。交通事故鉴定原因是为了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以及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有可能需要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或者对驾驶人和受害人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
接受检验、鉴定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情鉴定,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但长不得超过60日。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两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管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两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