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鉴定内容,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的,应当审查委托人要求的事项,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还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新疆法医鉴定机构提示其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或者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补充鉴定文件是原鉴定文件的一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新疆法医鉴定机构提示其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原鉴定人不得承担重新鉴定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的;
(二)送鉴材料虚假或者不实的;
(3)原鉴定标准、方法或仪器设备不当,新疆法医鉴定机构提示其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避而不避;(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审查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审查鉴定。除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件。出具司法鉴定文件。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新疆法医鉴定机构提示其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件。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件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件原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新疆法医鉴定机构提示其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解释鉴定结论的依据,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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